光緒十九年三月初十日/公元1893年4月25日《申報》:錢之有籌,其弊深矣。他處不多見,惟蘇省為盛行,余已屢論及之。蓋蘇省小錢莊往往以學徒押柜之銀,或五十,或一百,收學徒六七人,湊成數百金,居然開張錢鋪,彼其所以為利者,豈僅在兌換銀洋,挑選重錢,攙雜小錢而已哉?每店必有錢籌,籌以竹為之,或二百文,或三百文,人以其取攜之便也。多以洋銀易此竹籌,帶在身
光緒十九年三月初十日/公元1893年4月25日《申報》:
錢之有籌,其弊深矣。他處不多見,惟蘇省為盛行,余已屢論及之。蓋蘇省小錢莊往往以學徒押柜之銀,或五十,或一百,收學徒六七人,湊成數百金,居然開張錢鋪,彼其所以為利者,豈僅在兌換銀洋,挑選重錢,攙雜小錢而已哉?每店必有錢籌,籌以竹為之,或二百文,或三百文,人以其取攜之便也。多以洋銀易此竹籌,帶在身邊,茶店酒肆中,零用百文、數百文,皆可付以錢籌,彼此兩找,與現錢無異,于是,開一錢莊,必出錢籌。生意之佳,地方之熱鬧者,所賣竹籌之數,竟可多出于其資本數倍、數十倍不止。
既以竹籌易得洋銀,遂有不數月而倒閉者,不獨以竹籌易現洋,而且并學徒之押柜,亦不復付還,而受其害者從矣。
余前在蘇垣僑寓四年,而有此等無從收錢之竹籌,至今尚有十余枝,以是,知蘇地錢籌與上海之小洋竟大不相同。小洋近來亦聞有偽者,有輕者,雖此中老輪亦不易辨,然究尚有以辨之,不若竹籌之不待辨也。故以錢籌比之小洋,則錢籌全乎脫空,小洋為結實可靠同一,便于取攜,而小洋之勝于竹籌,不啻倍蓗矣。
然而蘇垣則至今未行小洋,仍用竹籌。去年,福建業已革去錢票之弊,通用小洋,初時亦覺不便,有出而梗之者,久而見其便,而可靠與錢票之用迥乎不同,于是咸稱其便,近已一律通行矣。
而蘇州之錢籌,并不聞有改弦而更張者,昨觀蘇友函報謂,蘇地通行竹籌,向惟錢莊有之,他業則未有之也。近數年來,無論何業及大小鋪,皆以錢籌從事,往往有多出錢籌,無力支付,以致倒閉者。今年,錢業董事投蘇州府署聯名具稟,務欲挽此頹風,初以為意者,蘇地錢籌之害,從此可以永革錢業董事之識見誠宏遠哉。
及觀至下文,則云,魁太守批飭筑基、元、吳三邑尊悉心妥議,現已會銜出示,除錢鋪外,不準行用錢籌,如有巨鋪不得不用者,當先將青蚨200千交存錢業公所,倘有倒閉等事,即由該公所代為發錢,如其不然,則須請房東為之擔保,出結書單,否則,概不準用。
嘻!是則錢業中壟斷之計也!
夫使錢籌而無弊,則豈獨錢莊可用,他業何以不可用?如其有弊,則他業何以不用,而錢莊何以可用?此其說之殊扦格【矛盾、抵觸】焉而不可通。彼錢業董事謂,他業之用錢籌者,先須存錢200千于錢業公所,則是明明知錢籌之弊,且明明知錢籌之如何害人,而先事預防之,其說未嘗不可行。然,不聞蘇地之開錢莊者,皆先存錢于公所中,而錢業可以不先存,他業必須先存,何其過信同業之甚,而于他業,則不肯輕信也?
泰西之有銀行也,盈千累萬,皆以行用鈔票。外國鈔票與現錢無異,聞其章程,須先存銀若干于國庫,而后可以開設,且國家仍時往查察,用出之鈔票,不得過其資本之數,其辦理認真也如此。故外國鈔票到處可以通行,今中國之莊票,其期者,可以通用期票,支票即不能通用。即有用出者,亦往往多糾葛,終不若鈔票之便。此何故哉?一則足以取信于人,一則人不能盡信也。
夫以錢莊期票、支票尚有不足取信之處,而謂竹籌反足以取信乎?他業之錢籌為錢莊中人所未信,錢莊之錢籌又豈他業所共信乎?果欲杜錢籌之弊,不如改用小洋,亦如福建之法,再思其次,則惟有照泰西之法,如錢業之防他業者,然先令存錢于官,而官復隨時查其所出之籌,嚴定章程,不得逾其資本之數。如此,則鋪莊不得以錢籌,而初開之時,已先存倒賬之念,錢業之幸,亦即市面之幸也。若錢業則不必存錢而他業則必先存錢于錢業公所,則直以為錢之利權惟當歸之錢業,錢業可以專其利,他人不得與焉,人其謂之公乎?不公乎?且云巨鋪不得不用,試問,何以“不得不用”?其故安在?且其所存于錢業公所者,又止有200千文,亦何足謂之巨鋪?此其中不過錢業中人忌他業之分其錢籌之利而故為此把持之計。南面者亦無乃過另聽乎?
如欲平其不平,則必令凡用錢籌者,皆仿泰西使鈔票之法,存錢于官,而時查其使出鈔票之數,而后,可有維持世道之人,其以余言為何如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