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緒十八年十月二十日/公元1892年12月8日《申報》:邃古之初,風氣渾樸,民無所爭,阛阓之間以貨易貨,各視其所有以易其無,寶藏者皆歸無用。自太昊為棘幣、炎帝興市廛,圜法之行實基于此。然當時只曰“貨”曰“貝”,而幣以統之,尚無金銀銅三品之錢也。三代以來,周始有泉府,秦易泉為錢,而泉布、泉刀,其名并著。漢興,始造五銖,新莾改為貨布,南北朝復鑄五銖,隋
光緒十八年十月二十日/公元1892年12月8日《申報》:
邃古之初,風氣渾樸,民無所爭,阛阓之間以貨易貨,各視其所有以易其無,寶藏者皆歸無用。自太昊為棘幣、炎帝興市廛,圜法之行實基于此。然當時只曰“貨”曰“貝”,而幣以統之,尚無金銀銅三品之錢也。
三代以來,周始有泉府,秦易泉為錢,而泉布、泉刀,其名并著。漢興,始造五銖,新莾改為貨布,南北朝復鑄五銖,隋改新錢,每錢千枚重4斤2兩。置錢樣于官中,古錢、私錢一律禁止,而錢幣始一,民皆便之,惟當時所鑄錢文皆無國家、年號,僅有五銖二字,故漢魏、六朝之制,不能辨之。
逮宋孝武帝孝建之初鑄四銖錢,一面四銖二字,一面孝建二字,其后稍去四銖,只有孝建字樣。廢帝景和二年鑄二銖,錢文曰“景和”,北魏孝文、孝莊所鑄五銖,皆鏨以“太和”“永安”年號,自是以來,圜制稍有改易。時君代出,綱紀更新,往往銷毀勝國之錢而自創錢法。
唐武德四年鑄開元通寶,錢徑六分,十錢重一兩。五代以來帝王相承,皆用唐舊錢。明帝泰始二年,詔民間專用古錢,不用新錢。金世宗用宋大觀錢,以一當五,后世非之。
明太祖開國之初,鑄錢曰大中通寶,與歷朝錢制不同。洪武中,于應天府置寶泉局,所鑄錢文大小錯出。嘉靖朝所鑄之錢,頗稱精美,隆慶、萬歷錢又加重半銖,而前代之錢通行不廢。
史冊所載,民間私鑄錢文如鵝眼之類不勝枚舉,顧隨鑄隨禁,盜鑄奸民,立寘【置于、接受】重典。
我朝龍興以來,順治、康熙之錢最為重大,雍正、乾隆、嘉慶,其制亦精良,近時以銅斤缺少,咸、同之間,京局省局曾經暫停鼓鑄,奸民乃得毀棄制錢,專鑄私錢,于是,砂殼、鵝眼、剪邊、廣片、紅銅鉛鐵等名攙雜交易,而圜法之壞,不堪設想。
譚序初中丞撫吳時,嚴禁私錢,風行雷厲,市面為之一新。數年以前,恭奉懿旨整頓圜法,各省皆鑄新錢,一遵舊制,每文皆重一錢,一千則重6斤4兩。然江蘇一省攙用禁錢之處,仍屬不少。即就上海而論,西鄉一帶如虹橋、七寶、法華、龍華、徐家匯,皆用小錢,每百文中用小錢10文,名曰“十個百”,每洋一元升至30文,或恐于市面相關,未之禁止,即有議禁之事,亦必阻持其間,由是,變本加厲,私鑄充行,每百有攙雜10余文者,至歲底則每百雜用20文之多。小民抱布貿絲,所謂小錢不能用于上海大市,以致折閱虧耗,其傷實多,過客行人所兌小錢,置之無用之地,旁人賠累,嘖有煩言。而操市政者,毫不加以體恤。且店鋪奸商兌換改買,專恃私販小錢,一出入,獲利甚宏,雖明理者以禁令恐之,而明目張膽,習為固然,大有積重難返之勢,既干國典,又累民生。
前日吳淞司麥斌齊少尉憫小民之受虧,力起振作,命二三紳董置之高閣,并未繳官銷毀,此今年五月間事也。初禁數月,店鋪無不恪遵,鄉民異口同聲,交相稱便,乃至今僅閱百余日,故智復萌,每百文中必有私鑄四五文,名曰“老錢”,實系禁錢。雖曾經官查察而終未執法相繩,且奸商私議收買鄉民物件,每洋一圓照市價衣牌,多加50文,小洋則加5文,有工于牟利者私收小洋,多至累萬,鄉人用于鋪中,則又照時價,瞬息出入之間,小民虧折已多。鄉人以商賈號肆聲氣相通,不能與之為難,惟有吞聲飲恨而已。
竊以為,欲除此等陋俗,可效譚中丞治吳之法,令親信與土著之人時往鋪中兌錢,若有攙雜,照律懲辦,其辦出入異價之法亦然,庶幾,漸能知警乎?如是,則市井小人不敢肆行無忌,而鄉農得沽實惠矣。
是所望賢有司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