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緒十五年三月二十日/公元1889年4月19日《申報》:鑄錢之弊有二,曰盜鑄,曰盜毀。錢輕,則錢之質不及錢之值,而盜鑄之弊起;錢重,則錢之質甚于錢之值,而盜毀之弊起;均弊也。禁盜鑄難,禁盜毀尤難。盜鑄者,猶有未鑄之錢范、已鑄之錢文可以跡而求之也;盜毀者,未毀則錢而已矣,毀則銅而已矣,安所得而指之為“盜”?盜鑄而獲罪者有之矣,未聞有盜毀而獲罪者。昔咸
光緒十五年三月二十日/公元1889年4月19日《申報》:
鑄錢之弊有二,曰盜鑄,曰盜毀。
錢輕,則錢之質不及錢之值,而盜鑄之弊起;錢重,則錢之質甚于錢之值,而盜毀之弊起;均弊也。
禁盜鑄難,禁盜毀尤難。盜鑄者,猶有未鑄之錢范、已鑄之錢文可以跡而求之也;盜毀者,未毀則錢而已矣,毀則銅而已矣,安所得而指之為“盜”?盜鑄而獲罪者有之矣,未聞有盜毀而獲罪者。
昔咸豐年間,粵寇滋亂,軍務孔亟,餉需浩繁,大吏奏停京外鑄錢局而制錢遂日見其少矣。惟其少也,各省會物價騰漲,市面支絀,錢鋪虛出錢貼,零星以小錢攙和,因以為奸,難于取信。有赴江浙購錢接濟者,腳價固多虧折,而杯水車薪,隨散隨盡。光緒戊寅【光緒四年,1878年】,北省奇荒,有蘇人載制錢數十萬串,帶往天津發賑,一時錢價驟漲。蘇淞殷富甲天下,區區數十萬串,不過滄海勺波、太倉粒粟已耳,而銷價因是而漲,豈蘇淞之殷富獨貧于數十萬串乎?則制錢之少,可知也。
夫天下之物,多者賤而少者貴,自然之理,人所共知,而制錢獨愈少而愈賤者,何也?曰,盜鑄、盜毀之弊有以致之也。
錢之少也,少于盜毀,錢之賤也,賤于盜鑄。夫盜鑄、盜毀之弊,既不能革,而盜毀者又無從發其覆而摘其奸,則何以知錢之少于盜毀也?曰,以錢之少而知之也。
當粵寇初定時,市面通行之錢,每串間有順治、康熙、雍正錢百十文不等,其錢輪廓較大,質料頗堅,每文重一錢以外。積而久之,漸稀漸少,今雖求一文而不可得矣。試思,順治、康熙、雍正大錢將安在耶?奸商黠匠收買零星,镕化入爐,別鑄器械,謂非盜毀而何?
然何以如此賤也?夫天下之物,多寡、大小參差不齊,必權兩端而用其中,于以制其價之貴賤,此亦自然之理,人所共知者也。錢價之貴賤,亦猶是耳。今有錢于此,有最大之錢,挨次遞減,以至于最小之錢,而取其適中之錢,以為錢價之準,毋使有過、不及焉。今順治、康熙、雍正大錢既為奸商黠匠所盜毀,則必以次于最大者為大者。為大而減至于最小,其適中之錢必較諸向時適中之錢而差小矣。錢之小,宜乎其價之賤也。而奸商黠匠之弊,猶未已也。
盜毀可以獲利,盜鑄亦可獲利。銅多渣滓,字多模棱,質松體輕,俗稱沙殼。其鑄此之小錢,皆售之于錢莊。錢莊為之攙雜配搭,并入大錢以行使于市,積而久之,小錢日多,大錢日少,錢價遂因之而愈賤甚矣。
錢法之壞也,當事者亦嘗籌及之矣。光緒十二年奏請變通錢法,開爐試鑄,民用利便,國寶充盈。因錢賤之勢弭【平息】,錢少之患升,以杜盜鑄、盜毀之弊,可謂慮之深而計之遠矣。
《大清會典》順治年間,初鑄每文一錢,嗣加鑄一錢二分至一錢四分;康熙年間改鑄一錢,嗣又鑄一錢四分;雍正年間改鑄一錢二分,乾隆以后,皆以一錢二分為則。自咸豐改鑄鐵錢、鈔錢之后,停鑄者二十余年矣。今以錢之少而賤,始議鑄錢以補救之。然錢之少可以鑄之,使多錢之賤不能舉之使貴。康雍以還【以來】,每錢一文,必確有一錢以外之價,故每文加至一錢四分而不為過重。若使每文之價不及一錢,而矯而為之,則順康雍三朝之錢,當時必亦有奸商黠匠之牟利者,隨鑄隨毀而無復存矣。
方今錢賤之時,每錢一文之價,尚不能抵紅銅九分之值,使仍照每文一錢與一錢二分、一錢四分之例,則官鑄工本虧折必多,帑藏虛糜,難于持久,適足以滋盜毀之弊,而缺乏如故,仍不能禁盜鑄之弊,而龐雜如前。
是以通融成憲,酌合時宜,使官鑄無所虧,私毀無所利,會議奏準每錢一文重八分五厘,且調劑于紅銅、白鉛之增減,期酌于火耗、工料之多寡,雖未符定例,而不致懸殊,
吾知自茲以往,民用利便,國寶充盈,源源而來,泉流不竭。錢少之患可以弭,盜毀之弊可以革矣。雖然自古無無弊之法,而有法外之弊。今所慮者,錢賤與盜鑄耳。錢賤無足慮,但求其止于現在而已,惟盜鑄雖有厲禁而不可止,今議者曰,使仿照鑄造無利可圖,抑知彼盜鑄者安能仿照八分五厘之重而鑄造乎?當猶是沙殼小錢為害市面,欲思杜絕之而不得其道,揭【高舉】之以待當世之考論錢法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