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緒四年四月二十日/公元1878年5月21日《申報》:為民上者,凡設一禁,必須始終如一,而后可謂之禁。若使始則雷厲風行,終則煙銷火滅,是雖禁猶不禁, 反不如不禁為愈也。上海城廂內外,去歲得知蘇杭各處禁用小錢,亦欲效之,于是大張曉諭,奉憲禁止小錢。初亦弊絕風清,乃未幾,蘇杭嚴禁如故,而上海漸致廢弛。今則以洋易錢,無行不有砂殼;以錢買物,無鋪不須官板。是
光緒四年四月二十日/公元1878年5月21日《申報》:
為民上者,凡設一禁,必須始終如一,而后可謂之禁。若使始則雷厲風行,終則煙銷火滅,是雖禁猶不禁, 反不如不禁為愈也。
上海城廂內外,去歲得知蘇杭各處禁用小錢,亦欲效之,于是大張曉諭,奉憲禁止小錢。初亦弊絕風清,乃未幾,蘇杭嚴禁如故,而上海漸致廢弛。今則以洋易錢,無行不有砂殼;以錢買物,無鋪不須官板。是僅禁居民之用小錢,不禁鋪戶之用小錢也。若此禁,得利者,錢鋪與各大店;受害者,傭工與各小民。
去歲未禁小錢之先,每洋換錢,可得1200文左右,中雜小錢,多者200有余,小者100有零,然尚彼此通融,可以攙用。今則錢店所損之價,較昔已在九折之外,其中所攙和之砂殼,廣者又在100文之外,無論買物,不能通用,即與乞丐,亦不肯受,至于每百短數,此系錢店慣枝,姑不必言。是洋一元較前,僅有八折,尚不能及1000文。又有老板、新板、啞板脆板各色名目,均須補水。一洋易錢,能合者不過900光景,各行大店,均效錢店……
論者謂,此次滬上禁用小錢,在居民則禁其用,不禁其收,若鋪戶則禁其入,不禁其出,又何怪乎居民私相竊議,小錢之禁,非官長禁之,實市儈買禁也。……平日惟利是圖,但知有已,不知有人重利盤剝,嘗有破人家產、益己錢財之事,甚至只知斂財以貽子孫,不知積谷以保性命,故致下集人怨,上干天怒,隆此重災,無可挽回,彼亦猶是人耳?何以遭災獨重,竟有擁數十萬家財而闔家餓死也?雖晉豫被災地方至百數十州縣,被災人民至千數百萬口,其中慷慨好施、積德累仁者,當不乏人……奉勸滬上各業商賈,但當以財發身,勿求以身發財,若仍專以刻薄,貧人為務,縱不至遭重災而天譴亦可畏也。望各商詳細思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