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緒四年三月二十五日/公元1878年4月27日《申報》:前閱李穆堂先生與云南李參政《論銅務》一書,余已為論書之于后,第其意尚有未盡者,故再論之。夫中國之事,往往皆格于成例,不肯輕易變更,故致大利所在,不能取之。上供國帑,下給民需,徒令旁觀者見之,為之太息【即嘆息】。若西國則不然,果能真知灼見,其中實有大利,可以裕國,可以足民者,無有不奏明朝廷,創設
光緒四年三月二十五日/公元1878年4月27日《申報》:
前閱李穆堂先生與云南李參政《論銅務》一書,余已為論書之于后,第其意尚有未盡者,故再論之。
夫中國之事,往往皆格于成例,不肯輕易變更,故致大利所在,不能取之。上供國帑,下給民需,徒令旁觀者見之,為之太息【即嘆息】。若西國則不然,果能真知灼見,其中實有大利,可以裕國,可以足民者,無有不奏明朝廷,創設公司,設法取出,以助上下之用,斷不令其棄置于無用之地也。
故如云南一省,五金之礦到處皆有,每致置之度外而不開者,患在官與民爭利耳。不知各礦皆開于,民既獲利,官亦未嘗不收利也,要在不可以大肆聚斂耳。然與其任聽地老天荒,仍藏空山之內,又如何變通籌劃,取為人世之需?
請先以銅務試言之。
云南銅斤原供京師以及各省鑄錢之用,其銅斤之足可知矣。茍能一旦將礦盡開,又何患銅斤不足乎?第【表示次序,意為“接下來、下一步”】銅雖多,必須運往各處,其費必繁,則鑄制錢一千必不僅費一千之用。為今之計,莫若將寶泉、寶源二局監督移駐云南,專司鑄錢之事。銅斤每斤僅須價銀三分,鑄錢一千,用銅六斤,值銀不及二錢;再加之以鉛與鐵沙、人工、煤炭之用,用銀二錢,諒亦可敷;又,加之以運往各處,川費用銀一錢,諒亦可足, 是鑄錢一千,僅須用銀五錢,較之各省鼓鑄用費,必能節省。果能顧名思義,不愧源、泉混混之實,常常鼓鑄,十年之后,光緒制錢有不遍滿于天下者,吾不信也。
所可慮者,誠恐各事刁難礦民, 礦民必致托詞銅老山空而逃,又須停鑄,另行設法而已。后再推廣行之金銀各礦,盡令開采,通西法均鑄金銀之錢,每枚定重一兩,不準畸輕畸重,一面則書“大清國寶”四字,一面則書“光緒某年某月某官監造”,一有成數,或解交藩庫,或解往他省。中有不合用者,惟監造官是問。若果嚴定賞罰,監造各官想亦不敢作弊,則金銀等錢又豈有不遍行于天下哉?果能如此,則庫帑可充,民間可富矣。
然后則先停捐例,再停厘金。蓋捐例不可不停者,以一人費數百兩之捐款,至一省博數萬兩之脂膏,官方何以能廉,吏治何以能肅?而厘金不可不停者,蓋厘金既多,則百物昂貴,非徒民生支絀,而且商賈拮據,即于仕途,亦有礙焉。
夫士人,當貧困之時,食用既貴,授徒所入,能有幾何,未免已筑債臺;一朝得志殆又甚焉。及至需次,省垣無物不貴,而一切用度與每歲應酬皆不能免,無處取用,非即當日負重累,年加一年,數年始委一次,為期僅有一年,債主盈門,亦須少為清理,安能不取于民?故二事不停,則天下必不能望治也。
然欲停此二事,非使帑項充足不能。若欲充足帑項,又非興水利、開荒田,與夫采五金之礦,鑄用各項之錢不能也。故云南一省之礦,實足以起衰救弊也,操政權者,亦有意于斯否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