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七日/公元1876年2月21日《申報》:昔太公立九府圜法,布錢法以興。然當時所用者,曰“泉”,曰“布”,曰“幣”,曰“刀”,制各不同,非若今之內方外圓者也。今則泉、刀兩物,世尚有之以為古董玩器,故人尚得知其制度。至布、幣兩物,久已失傳,其制度亦不可考矣。漢時始鑄五銖錢,與今時所用之錢形式相似,故古今之錢中,尚有雜入,以供用者,其錢行
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七日/公元1876年2月21日《申報》:
昔太公立九府圜法,布錢法以興。然當時所用者,曰“泉”,曰“布”,曰“幣”,曰“刀”,制各不同,非若今之內方外圓者也。今則泉、刀兩物,世尚有之以為古董玩器,故人尚得知其制度。至布、幣兩物,久已失傳,其制度亦不可考矣。漢時始鑄五銖錢,與今時所用之錢形式相似,故古今之錢中,尚有雜入,以供用者,其錢行用最久,由漢以及六朝皆用,之唐,興始改鑄開通元寶錢,貞觀以后,所鑄之錢始用年號以分別之,至今沿為定制。臬五銖錢興以迄唐宋,千數百年,鑄錢皆用紅銅元,以后始有黃銅之錢,錢均官鑄,然私鑄之弊固隨時隨地均有之,因其事易而利厚,故雖罰重而例嚴,奸民皆不畏死而為之,實有禁之不勝禁、誅之不勝誅之勢也。
本朝自順治以至嘉慶,官鑄甚多,私鑄亦在所不免,故小錢尚不能盡行流通。至道光年間,銅每常闕,故末年有禁用銅器之議,其時,聞京局鑄錢,每月惟樣錢及宮中所用者,尚系新鑄,余則均買舊錢以充數而已。
咸豐時,道途梗塞,云南之銅非但不能解京師,亦且不能至各省,而東洋采買之銅又不敷用,故各省皆買民間舊銅以供鑄錢之用,因此而官錢日少,私鑄日行,故私鑄之弊,亦日甚一日,而街市之小錢亦日多一日矣。
近年以來京師所用之錢,固不待言,因錢缺實屬無法也。若外省之制錢尚多,何至小錢亦如此暢行?其故皆由于私鑄者多,而錢店又藉之以牟利,換銀洋者,又貪錢數之多也。殊不知,錢數雖多,而貿易者,斷不能折本以賣,故百物因之昂貴,而貿易因之阻滯,惟錢店可以得利也。官雖為之厲禁其弊,仍不能絕。
蘇省前歲嚴禁小錢,未及一年而仍然如故,杭省殆有鑒于此,故不之禁也。
吾謂,官禁不如私禁。試觀道光末年,杭省街市自禁小錢,比時,各店中欲覓求一枚小錢而不得,現在,杭省小錢流行,而隔江之紹興與杭屬之臨、余亦皆不用,均由于民間自禁方能如此也。若僅官禁,不過為蠹役惡棍等添陋規耳,何補于事乎?雖然上海暢用小錢,寶山昆連之鄉即不能用,聞系官長嚴拿私鑄故也。故欲禁止小錢,官清其源,民絕其流,必須官民互禁,而后可也。
至謂杭省各官,皆以販賣私鑄多屬貧寒,不忍嚴辦,此不過私度之言也,安有是理?蓋天下盜竊諸犯非皆寒貧者乎?果均能不辦否?且完納錢糧,征收厘稅,不準雜一小錢,惟市面之貿易聽其自便,亦何其不恕也?故吾謂此必非各官之意也。
然各官之不禁,果何意乎?不過畏難茍安而已。然此固百市面之福,亦非政治之道也。即以浙省而論,外府、外縣均能禁止小錢,而省會反不之禁,致令小錢日行,私鑄日多,將從前之制錢日漸銷毀,盡變為不能經久之小錢,嗚呼!可此非小事,杭州官民固當急急設法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