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治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/公元1872年6月3日《申報》:今天下上自朝廷,焉及閭里,王侯將相,士農工商,以致鰥寡孤獨,僧道尼巫,醫卜星相,倡優隸卒各色人等,衣食養贍之貲,買賣貿易之事,無一朝一夕、一人一物不取給于金銀錢洋,較之布帛菽粟尤甚,直與水火土谷相同。三代以上【指夏、商、周三代】,雖有金銀,未聞有用之者,而所用者,反在貝幣,或曰龜貝,或曰金貝
同治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/公元1872年6月3日《申報》:
今天下上自朝廷,焉及閭里,王侯將相,士農工商,以致鰥寡孤獨,僧道尼巫,醫卜星相,倡優隸卒各色人等,衣食養贍之貲,買賣貿易之事,無一朝一夕、一人一物不取給于金銀錢洋,較之布帛菽粟尤甚,直與水火土谷相同。
三代以上【指夏、商、周三代】,雖有金銀,未聞有用之者,而所用者,反在貝幣,或曰龜貝,或曰金貝,或曰皮幣。至太公泉刀之制,始用銅鑄之法,當是時所謂貢賦者,不過谷米方物而已,尚無銀錢納稅之事也。所謂“懋遷有無化居”【出自《尚書·益稷》,有不同的意思理解,筆者認為應是“勸勉人們通過互相貿易而改變各自的生活狀態”之意為妥】者,想系以貨易貨而已,亦非金銀錢洋販運之事也。惟金之為用最古,舜時,即有金作贖刑【用金錢贖所受刑的全部或一部分】之典,周穆時之“罰百鍰”【鍰,一說重量單位,六兩或六兩半,一說為錢幣】,孟子時之“饋百鎰”【孟子相關典故。以前在齊國時,齊王饋贈孟子一百鎰,孟子不要。后來在宋國、薛國,君主分別送孟子七十、五十鎰,孟子接受了。不同時期、不同關系,能否收受饋贈也不同】者,皆黃金也。漢興之賜金、罰金,亦皆黃金也。厥后,始有五銖錢之鑄,外圓內方,實開后代鑄錢之格式。魏晉、六朝,似乎均用五銖,至唐時,初始有開通元寶之錢,世誤為唐元宗時鑄,非也。
宋以后,即用各帝年號以志所鑄之錢矣。然漢時,民之所以奉上者,以及百官俸祿,似皆用米,故有萬擔、二千擔、六百擔之稱,而民間所用,似皆五銖之錢。至唐,又有俸錢之說,而錢法始暢行矣。是黃金之用,始于唐虞;幣貝之用,盛于成周;銅錢之用,始于兩漢,盛于李唐。至于白銀之用,亦不知始于何代。李唐時,已有銀幣之說;五代時,又有所謂鐵胎銀者;至宋時大用之,方與銅錢并行。至交子、會子之制,實為楮幣【指紙幣】之始,而元明之寶鈔因之,然而旋興旋廢,終不如黃金、白銀、銅錢之能久用也。
我朝萬國來庭,重洋獻貴,又有西洋所鑄之銀錢流入中國,而中國東南諸省皆用之,名曰“洋錢”,較之黃金、白銀、銅錢而更流行焉。夫天下通用之貨寶,莫貴于黃金,亦莫便于黃金,白銀次之,銅錢為下,蓋黃金一兩,可抵白銀十數兩,抵銅錢幾至30千文,其價值為至貴,其取攜為至便,然不能流行通用者,蓋用大錠,則價值太貴,積滯難銷;小件雖取攜甚便,細碎易失,且恐成色不佳,真贗難辨,不如東洋現鑄之金小洋錢之為合用也。
咸豐年間,有英人購得制造洋錢之機器,運至香港,本擬制造黃金洋錢,因聚金不多,改造大小銀洋。現東洋因購新、舊金山之地,獲金甚多,遂將此項機器購往其國,制造金小洋錢,每圓重不過二錢,抵白銀大號洋錢5圓,金小洋錢百圓可抵銀大洋錢500圓,抵銅錢六七百千文,而為質之重,不過一觔【斤】余兩,其收藏于行寮之中,為物無幾,即令帶至萬圓,其重不過一百余觔,而為用已抵7萬串錢之多,其便何有便于此者,其貴何有貴于此者,其合用何有合用于此者?
中國富戶所藏之金,諒亦不少,若能盡出所有,少加鑄費,盡鑄為此種洋錢,則合用豈不更善于金條、金錠、金葉乎?現在,中國所有各項黃金,若欲應用,必須戥【一種小秤】平看估,而分量之輕重,成色之高低,每至爭競,如能制作此種洋錢,則分量、成色盡歸一律,用時,只須辨其真贗,其他均可無慮。既得合用之寶,又無爭競之虞,且可免富居奇之弊,獨擅收藏之端,上則朝廷之貢賦,用之獻納;下則閭里之日用,用之交易,豈不使黃金之流行通用與布帛菽粟同功,水火土谷同足耶?又何至國家有貧乏之嘆,銀錢有短絀之時?
與愿有心世事者,講勸而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