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巡撫烏爾恭額折:《禁止外國銀元出洋,于商民交易有礙》道光十五年七月初八日(1835年8月31日)臣査浙江省商民,惟寧波、乍浦二處,有商船出口前赴福建、廣東及江蘇之上海等處貿易,并不與外夷互市。該商出洋,必須財貨流通,始可于中覓利。兩地貨物互易往來,時所常有,惟內有本省之貨不宜于彼省,必須攜資往置者,亦有彼省之貨不宜于本省,止能攜資回家者
浙江巡撫烏爾恭額折:《禁止外國銀元出洋,于商民交易有礙》
道光十五年七月初八日(1835年8月31日)
臣査浙江省商民,惟寧波、乍浦二處,有商船出口前赴福建、廣東及江蘇之上海等處貿易,并不與外夷互市。該商出洋,必須財貨流通,始可于中覓利。兩地貨物互易往來,時所常有,惟內有本省之貨不宜于彼省,必須攜資往置者,亦有彼省之貨不宜于本省,止能攜資回家者,故資財與貨物并行,不能偏缺。……
近奉部議,黃金白銀概定出洋治罪之例。是客商得以攜帶者,只有洋銀一項。若將洋銀一并禁絕,則商賈遠販,勢必無資作本,進出逢關,亦復無資納稅,實于海洋各事宜諸多窒礙。
且沿海網捕船只及恁海居住民人,以洋銀便于行使,每每隨身攜帶,往來海上,若一切禁止,不特有礙日用,并恐兵役搜查詐擾,流弊滋多,于地方情形亦屬未便。
現在刑部又定仿鑄洋銀治罪之例,已經前撫臣富呢揚阿大張曉諭,咸使聞知,而于杜絕紋銀去路,益臻周密,自可不必再禁洋銀出洋,俾得便利商民,兼可免致紛擾。
道光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硃批:依議。欽此